纳雍县信鸽协会2015年信鸽竞赛规程 纳鸽协[2015]1号 各位会员: 现将2015年信鸽竞赛规则和计划印发各位会员,请遵照执行。 一、2015年秋季竞赛计划:(普赛及特比环赛) 站 名 参考空距 (公里) 训赛时间 放翔费(元) 备 注 林 泉 45 9月上旬 3 训 放 黔 西 70 9月上旬 5 训 放 遵 义 180 9月中旬 10 资格赛 德 江 300 9月中旬 15 比 赛 永 顺 500 9月下旬 30 比 赛
二、2016年春季竞赛计划:(普赛及特比环赛) 站 名 参考空距 (公里) 训赛时间 放翔费(元) 备 注 林 泉 45 4月上旬 3 训 放 黔 西 70 4月上旬 5 训 放 遵 义 180 4月中旬 10 资格赛 德 江 300 4月中旬 15 比 赛 花 垣 450 4月下旬 25 比 赛 以上计划,如遇气候变化,训、赛日期顺延,训放、比赛及集鸽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。 三、集鸽报到地点:县鸽协(谢家巷子) 四、比赛规则 (一)参赛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《纳雍县信鸽协会竞赛规程》和有关规定。 (二)参加竞赛的信鸽必须佩戴纳雍县信鸽协会发售的全国统一足环(以售环登记为准),参赛鸽龄不限。 (三)参赛会员必须认真准确填写信鸽竞翔报名单,若比赛报到时信鸽足环号码、年份、性别、羽色和眼砂与竞翔单的其中一项不相符,一律取消成绩和获奖资格,责任由鸽主自负。 (四)不准佩戴其他各种足环;不准在赛鸽身上盖印章或藏匿电话号码等;报到、验鸽时如出现无暗印章、暗印章不能辨别、无足环证、均不能取得其比赛名次,责任由参赛鸽主自负。 五、报到有效期 (一)德江:(春赛)从开笼时至当曰20点整为止。 (二)花垣:(春赛)从开笼时至次日20点整为止。 (三)德江:(秋赛)从开笼时至当日20点整为止。 (四)永顺:(秋赛)从开笼时至次日20点整为止。 六、报到(普赛及特比环赛) (一)实行电子扫描、鸽钟或持鸽报到。(电子扫描、鸽钟可以同时使用) (二)鸽钟走时时限,雍熙县城180分钟,其他乡镇240分钟。超时按持鸽报到。 (三)报到有效截止时间以鸽协锁定的母钟为准。 (四)本年度各站次比赛均以GPS测量定位计分速,排定名次。 七、奖金分配 (一)德江站(秋季普赛):设奖金3000元,取10名。冠军奖800元,亚军奖500元,季军奖300元,四至十名各奖200元。 (二)永顺站(秋季普赛):设奖金4000元,取10名。冠军奖900元,亚军奖600元,季军奖400元,四至十名各奖300元。 (三)德江站(2016年春季普赛):设奖金3000元,取10名。冠军奖800元,亚军奖500元,季军奖300元,四至十名各奖200元。 (四)花垣站(2016年春季普赛):设奖金4000元,取10名。冠军奖900元,亚军奖600元。季军奖400元,四至十名各奖300元。 (五)2013年度10元环奖金余额12500元全部设置在2015年秋赛永顺站。凡2013年购买10元环的会员并且是2015年的在册会员均有资格参赛获奖(退会的会员除外)。录取名次15名。第一名奖3000元;第二名奖2200元;第三名奖1100元;四至十名各奖600元;十一至十五名各奖400元。 (六)以上各站竞赛奖金在报到有效期内无归巢鸽或名次未报满的,剩余奖金归鸽会。 (七)获奖鸽需经查棚验鸽和核查足环相符的成绩方为有效。 (八)德江、花垣、永顺站有效期外的归巢鸽,如会员需要办理归巢证,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。 (九)为了给广大会员提供相互交流引种的平台,鸽会将对2015年春、秋赛,2016年春赛决赛获奖鸽(含特比环鸽)进行颁奖拍卖,不参加拍卖的不发奖金(拍卖相关规定另发)。 八、参赛要求 (一)凡在20l5年3月31日前交清会费的会员,承认本竞赛规程,参赛鸽佩戴由纳雍县信鸽协会发放的统环均可参加赛事,逾期不缴纳会费的,不计成绩,责任自负。 (二)信鸽足环不是纳雍县信鸽协会发放的统环,如鸽主愿意参加放翔,可按规定缴纳放翔费,鸽会可为其代放,但不计成绩,不发奖金,不发归巢证。 (三)遵义站为德江站、花垣站、永顺站各项赛事(包括各站特比环鸽)比赛的资格站,参赛鸽必须参加资格赛,并准确填写竞翔报名单备案的方可参加比赛,否则成绩无效。 九、其他事项 (一)赛鸽运到司放地,如因气候变化等不良因素运回纳雍,再次集鸽放翔仍需交放翔费。 (二)所有训放、比赛,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,鸽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. (三)同一羽赛鸽,同一赛次,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,只发一张注明各种获奖成绩的归巢证。 (四)春、秋各季赛事结束后两周内,由鸽协统一安排时间发放奖金、奖杯,领奖时会员凭足环证领取奖金;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足环证的,取消该羽赛鸽获奖资格,责任由鸽主自负,获奖名次顺延。 (五)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 (六)附2015年秋季、2016年春季特比环竞赛规程于后。
纳雍县信鸽协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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